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鼓勵采用市場化機制推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根據《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等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能源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廣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能源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廣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節約戰略,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鼓勵采用市場化機制推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規范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
(一)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二)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公共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公共機構以節能效益分享或節能服務費、能源托管費等形式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三)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能源費用托管型、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等類型。
1.能源費用托管型:由用能單位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及節能改造。用能單位根據能源基準確定的能源系統運行、管理、維護和能源使用的費用,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托管費用。托管范圍可包括電、氣、煤、油、市政熱力、水等項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維修和改造費用。
2.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效益由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比例分享。節能項目的設備投資款、安裝調試費、技術服務費、合理利潤等均以項目節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單位從節省的能源費用中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
3.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保證項目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率),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節能服務費。如果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率),差額部分相應費用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四)本辦法所稱項目能源基準,是指用作比較能源資源績效的定量參考依據。一般指用能單位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一時間段內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費用。
(五)本辦法所稱節能量,是指在滿足同等需求或達到相同目的的條件下,減少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費用。
第三條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公開透明、節能增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內各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單位職責指導、監督本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省內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加強協同,組織、推進系統內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各公共機構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實施本機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五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項目:
(一)年能源消費量達5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200萬千瓦時以上。
(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耗超過《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限額》(DB44/T 2267)中對應公共機構類型能耗指標基準值。
(三)建筑用能用水設施設備系統,如空調、鍋爐、照明、變壓器、動力等,能效水平未達到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二級以上;中央空調常規電制冷機房年均運行能效比低于4.0。
(四)建筑用能用水設施設備到期擬進行報廢更換計劃。
(五)采用分布式光伏、空氣能、儲能、充電基礎設施、數字化智控管理等能源資源節約與綠色低碳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或新建配套項目。
(六)申報國家、省、市專項獎補資金或單位預算不足的能源資源節約與綠色低碳改造項目。
(七)其他具備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條件的情形。
第二章 項目儲備
第六條 公共機構因地制宜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一)獨立辦公的公共機構可單獨開展;
(二)分散辦公的公共機構可集中開展;
(三)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可由其中一家公共機構牽頭、其他公共機構作為聯合單位共同開展;
(四)鼓勵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對多個項目打包開展。
第七條 公共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或節能診斷等前期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應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及其使用情況為邊界,深入診斷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資源系統配置和運營管理模式,對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運營狀況、使用效果和用戶感知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節能目標和優化措施并形成評估報告。
基準核定方法主要包括:
(一)能源基準可按照能源審計報告、節能診斷報告或《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JST 301-2024)核定。
(二)可綜合考慮建筑物擴改建、建筑功能調整、運營時間調整、用能人數變化、系統效率自然衰減、氣候異常等因素影響,修正能源基準。
(三)對于由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能源系統運行、管理、維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項目能源費用基準還應包含相關運維費用。
第八條 公共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方案,對項目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全面評估論證,明確實施范圍、節能目標、減排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基準、投資規模、合同期限、各類費用預算、資產處置等內容。
第九條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機構應將計劃實施或已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信息向系統主管部門報送,系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報送。
無系統主管部門的其他公共機構直接將本單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信息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報送。
各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匯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信息后向上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報送。
第三章 項目采購
第十條 公共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采購,適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以合同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總費用作為采購金額:
(一)采用能源費用托管型的,以合同期內各項能源資源及相關運維服務預估產生的托管服務費作為采購金額。
(二)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的,以合同期內預計支付的節能總效益作為采購金額。
(三)采用節能量保證型的,以項目預計支付金額作為采購金額。
項目采購招標應充分考慮節能改造項目的經濟效益、節能效果、分享或托管年限、投標單位技術能力和運營質量、同類型項目業績等因素,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綜合選取節能服務公司。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項目合同。合同可參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JST 301-2024)等標準,明確權利義務、合同期限、能源基準、能源費用、節能量核定方式、節能目標、服務費用支付方式、保密責任、合同變更解除等專項條款內容。
(一)合署辦公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牽頭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后,合署辦公各單位應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能源基準分配比例、費用支付比例、內部結算細節及其他相關節能管理事宜,并共同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二)系統主管部門打包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系統主管部門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后,各項目實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應分別簽訂子合同,并具體負責所屬范圍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管理、資金支付、資產管理等。
(三)公共機構可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合同第三方,共同參與項目實施和管理等。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限可結合設施設備使用壽命、項目投資金額、投資回報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采用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各方應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協議書。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單位應當加強風險防范,科學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和質量。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組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驗收。節能量和節能效益由合同雙方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計算確定,或由共同聘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節能量測量和驗證應符合《節能量測量和驗證技術通則》(GB/T 28750)、《節能量測量和驗證實施指南》(GB/T 32045)等相關標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項目建設完工運行滿一年后,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共同開展項目節能效益評估及相應調整。
(一)能源基準調整核定:項目合同期內,因機構改革、建筑運行工況、項目邊界、氣候條件、用能設施設備、用能面積、用能人數、能源資源費用價格、運維管理等因素發生較大變化以及大型設施設備等正常老化衰減需要調整項目能源基準的,可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調整核定方式或參考《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JST 301-2024),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核定。
(二)節能量調整核定:對于因建筑運行工況、用能人數、業務承載情況、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實際節能量與預期節能量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雙方可采用合同中約定的節能量調整核定方式,對節能量進行調整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約定相應調整方法,雙方另行協商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考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節能量調整核定。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要明確責任分工,宜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內控管理制度,共同保障節能效果。公共機構應加強單位內部用能行為管理,督促物業管理公司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節能服務公司應加強運營服務,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在合同期內定期對項目的節能效益、運行穩定性、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可作為后續合作的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對能源資源系統進行全面檢修,保證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公共機構應組織開展項目整體效果評估。合同到期,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移交手續。
公共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在合同中明確雙方保密義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費用列入單位預算,從本單位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科目中統籌列支,按照原則上不高于項目實施前的實際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核定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預算。
項目合同期內,按照合同所需金額據實核定年度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合同期滿后,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預算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 因能源基準變化或節能量變化需要調整能源費用預算的,應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簽訂補充合同。全額財政類公共機構應報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簽訂補充合同。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約定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
合同雙方如對某期節能服務費用存在爭議,該爭議不影響其他無爭議部分的相應款項支付。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原有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處置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資產處置工作。項目執行期間,公共機構要加強對相關用能設備設施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公共機構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機構、專家鑒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設備設施,應加快處置:
(一)納入國家淘汰目錄、不滿足現行能效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依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其投資形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產移交給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移交的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登記入賬。項目產生的碳排放交易權、知識產權等權益歸屬由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章 項目激勵
第二十四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后所節省的費用,可統籌用于其他節能工作相關支出,包括:完善能源管理體系、節能管理能力提升、節能診斷與能源審計、節能檢驗檢測與認證、能源計量器具和用能設備升級改造、節能降碳課題研究、近零碳公共機構建設、實施進一步挖掘節能潛力的其他項目等。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通過優化綠色信貸服務、開展“節能降碳”專項融資行動、創新綠色保險產品以及促進綠色和可持續發展領域投資等方式,為節能服務公司綠色發展、公共機構綠色化改造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支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能源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3年。